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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犯罪不容恕

发布时间:2018-08-17 10:32:14


家住焦作的九零后王某在打工之余做二手车生意,并通过网络利用微信等通讯工具进行经营。

2017年6月,王某在一微信群结识了昵称为“影中人”的息县籍男子吴某(另案处理)。两人互加好友后聊到了二手车信息的事情,吴某即向王某表示自己有丰富的二手车信息资源,可以卖给王某。王某经过尝试后发现倒卖该信息获利比较容易,于是与吴某合作,购买信息后再出卖给其他网友。该行为从2017年6月一直持续到11月,王某从中非法牟利6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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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王某于2018年4月11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息县人民检察院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等规定,判决被告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网络空间相对现实世界束缚小、自由大,但是网络并不是法外空间,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此牟利,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惩罚。

  (图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w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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