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八里岔的魏某摊上了“烦心事”,自认为酒量不错的他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息县公安局拘留,最终被判处了刑罚。
事情发生在2018年3月16日晚,魏某和几个朋友在息县城关某饭店吃饭。朋友聚会难免饮酒助兴,魏某在席间也喝了一些白酒。聚会结束后,魏某即 驾驶前来聚会时骑的摩托车准备离开。
车行没多久就被息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魏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8年3月23日,息县人民检察院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魏某无摩托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
息县人民法院于3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等规定,判决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清明小长假将至,无论是祭奠先人还是走亲访友,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更不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否则,等待您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留给亲人的将是遗憾和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