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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以及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息县人民法院决定开放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及人民法庭等场所,有序恢复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即日起,息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等场所恢复开放。 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信访人到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等场所办理相关事项,应当遵循下列规范: 1、办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出示身份证(律师证)、并与其他人员保持1米以上间距。在办理事项期间不聚集,事情办完后,请及时离开,避免长时间滞留。 2、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等场所,应当服从安检人员指引,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信息核对、安检等工作。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保持间距,按序进入。外地来信阳人员(含本市有外地旅居史人员)须持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于不配合检测的人员,禁止进入。 3、健康码、行程码为黄码或红码,或有发热、咳嗽、胸闷等不适症状的人员,不得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等场所进行诉讼活动。 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聚集,避免感染风险,建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优先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河南移动微法院、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互联网庭审系统、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方式办理立案、调解、庭审、申诉信访等诉讼业务,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相关材料向本院提交,本院将依法及时办理和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信访材料邮寄至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谯楼街息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信访团队,联系电话:0376-6367083(涉诉信访)0376-6367024(涉执信访)。 息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息县人民法院发布本通告: 一、履行时间及地点 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制裁措施 (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联合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 (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罚。 本院严厉敦促:被执行人应及时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特此通告! 息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月7日10时至2015年1月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变卖标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房屋为钢混结构,房屋总层数27层,所在楼层 18层,房产证号1301142431,证载建筑面积126.39平方米(其中公用共有部位占30.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郑国用(2010)第0056号,证载面积 49276.1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出让/集体等),用途:住宅用地。 变卖价:83万元,保证金:10 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 有意者请详询息县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376-6367063。 息县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31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10〕337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在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实施细则》。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八月二日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拓宽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和加强司法便民、民意沟通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审判质量、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切实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确保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出现“瑕疵”。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条 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要遵循合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第三条 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八类裁定书需要上网: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2.不予受理的裁定;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5.发回重审的裁定;6.执行异议的裁定;7.执行复议的裁定或决定;8.补正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书。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死刑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调解或撤诉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第六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经过严格审批该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不上网。第七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正当理由是指: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对立情绪较大;裁判文书涉及的内容可能会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不利影响。如,一些名誉权、相邻权、离婚、赡养、继承纠纷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激化矛盾,并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及流程第八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除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之外,其余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均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第九条 裁判文书上网纳入案件流程管理。裁判文书从开始审批到上网完毕,相关人员要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附后),所有《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均需附卷备查。第十条 承办人在收到裁判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裁判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以及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不上网原因。第十二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需填写《当事人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申请表》(附后),要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不上网理由、申请人联系方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申请表》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一同附卷备查。当不上网事由消失、裁判文书补挂之后,由各部门内勤填写《补挂裁判文书一览表》(附后)报本院网络办销号、备案并附卷备查。第十三条 经过审核,批准其上网的裁判文书,本部门内勤应于审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统一登记后,用专用U盘报送本院网络办,并由网络管理员在附卷的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已经上网;经过审核,批准其不上网的裁判文书需要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直接附卷备查,本部门内勤应于审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统一登记后存档。另外,本部门内勤应将各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复印一份按月份存档。第十四条 本院网络办收到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后,应及时在本院网站上公布。第十五条 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其他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均为一年。三、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撤换和差错补正第十六条 网民通过河南法院网《网评法院》栏目反映已上网裁判文书存在严重错误需要撤换的或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撤掉已上网裁判文书的,由承办人填报申请表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报本院网络办撤换并备案。第十七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文书。补正裁定,发布在原裁判文书的下方,确保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八条 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第十九条 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制作,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第二十条 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第二十一条 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证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对于立功情节简要概述,如:×××协助抓获他人,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要将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一×”、“张二×”等形式代替。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张三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等。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对本院拟上网裁判文书的命名方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要求的,退回承办人要求其修改。六、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的网络评论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回复。第二十六条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网络办或网络评论员应及时通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在网上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第二十七条 原承办合议庭发现网民对上网文书有意见和疑问的,应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回复或答疑。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定期对本院各业务部门的个案回复进行归纳,对网民的其他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七、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法院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一致,即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期间。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业务部门,应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附后)、《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附后)和《补挂裁判文书一览表》,确保相关数据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第三十二条 省法院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业务部门和各中级法院网络办,应于每月25日以电子版的形式向省法院网络办报送《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和《补挂裁判文书一览表》。各基层法院向中级法院的报送,由各中级法院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建立网络工作机构,充实网络办力量,中级法院网络办工作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济源中院不少于2人),基层法院不少于2人,以确保全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顺利进行。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第三十四条 省法院网络办应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对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和《补挂裁判文书一览表》不认真、报送相关数据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八、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检查通报制度第三十五条 省法院网络办应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各级法院以及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不上网比率较高的法院进行重点检查。第三十六条 省法院网络办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考核通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各级法院以及本院各部门的上网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督促其整改,并在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网率、督促检查结果、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为指标。第三十八条 上网率的计算公式为:上网率=实际上网的裁判文书数/〔应该上网的裁判文书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数〕九、上网裁判文书评查和案例指导制度第三十九条 省法院研究室和网络办应不定期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上网裁判文书,函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与资深法官一起进行质量评查。第四十条 上述人员根据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说理的充分性等,从中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裁判文书和较差裁判文书,由省法院网络办将评查结果通报全省法院。第四十一条 省法院应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发挥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规范和统一。第四十二条 省法院研究室会同各业务部门,针对法律规定不明、争议较大的新型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评定,并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的优秀案例,为全省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指导,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第四十三条 省法院网络办应在河南法院网开辟专栏,发布根据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评选出的案例。十、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在本细则下发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 1.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表1)2.当事人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申请表(表2)3.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表3)4.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表4)5.补挂裁判文书一览表(表5)裁判文书网络公布通知抄送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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