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该归谁?探望权应当如何维护?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又该如何维系?近日,息县法院成功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架起了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温暖桥梁。
基本案情
多年前,小李和小红通过相亲相知相恋,随后步入婚姻殿堂,并生下儿子小辰。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儿子小辰由妈妈小红抚养。婚离了,本以为不会再有纠纷,谁知,因为探望权的问题,两人再次发生冲突,小李将小红诉至息县法院。
审理经过
因双方拒绝调解,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小辰八周岁之前,小李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末探望小辰一次。小李行使探望权时,小红应当予以协助。
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因离婚而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较为常见,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往往会对抚养费、探望权有不同想法。在双方对子女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时,应当本着既要减轻子女对父母离异后的家庭破损感,又要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的原则,进行公正裁判。法官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后,孩子对环境改变的适应能力增强,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未成年人八周岁之前探望权的行使,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酌定处理,探望时间及地点原则上应不影响孩子的上学及日常起居;孩子八周岁以后,应当结合孩子意愿,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如协议不成,可另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