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曾经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句话指出了法官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基层法官处在矛盾和权力的集中区,在行使审判权时面临着内外多重职业风险,如何构建法官职业风险防控机制,应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认真思考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当前基层法院法官面临的职业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各种矛盾也日益凸显,各级法院肩负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之重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基层法官身处法院系统金字塔的最底部,处在最广大的最基层的社会矛盾汇聚中心,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最大。
(一)来自法官职业内部的风险
1.法官自身政治站位和意识形态风险
人民法官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应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审判权。但是有权利就会面临巨大诱惑,新形势下,糖衣炮弹的诱惑是法官职业风险的巨大挑战。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站位始终不忘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担起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才能有效防控法官职业风险。
2.法官职业廉政风险
法官行使着审判权,权力越大廉政风险越大。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及“五个严禁”等有关规定。加强了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帮助广大法官抵御请托说情之风,不仅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同时有利于办案法官进行自我保护。
3.法官自身业务能力不足风险
员额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而且随着办公信息化和智慧法院的建设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及办案技能提出更大要求。部分基层法官对此能力不足,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4.法官职业工作纪律保密风险
最高院“凯奇莱案”卷宗丢失事件风波再次彰显了法官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的重要性。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掌握着国家审判秘密,处在风险前沿,必须讲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二)来自法官职业外部的风险
1.法官职业人身安全风险
采取暴力直接侵害法官人身的行为,严重侵害法官的健康权及生命权。近年来,侵害法官生命健康权的事件常常发生,且影响恶劣令人震惊。例如,广西梧州法院一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泼硫酸,致法官6人被烧伤。湖南永州法院遭到一名歹徒枪击,致法官3人死亡3人受伤。湖北十堰法院四名法官遇刺身亡。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法官马彩云遭到两名歹徒枪击不幸遭害等等。这些行为公然采取暴力直接对法官进行侵害,不仅是对法官本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也是对司法审判权的公然对抗与藐视。当事人采取自伤、自残、自杀、恐吓等方式威胁法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此类事件多发生在庭审过程中。在基层法庭以自残和服毒围攻居多,在城区法院以威胁跳楼和语言恐吓居多。当事人采取当场或电话网络形式对法官进行谩骂、诬告。侵犯了法官的名誉权与人格权。干扰法官进行依法办案。
2.信访压力风险
经济社会转型期间,利益格局的多元化直接导致各类矛盾不断凸显。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基层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主力之一,必须不断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方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涉法涉诉案件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基层法院及时、高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3.重大案件办理风险
对审理的重大复杂案件、涉众型案件和可能激化矛盾的敏感案件,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全面分析研判在立案、审理和执行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变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关口前移,将矛盾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4.社会舆论和社会势力干扰风险
随着信息化迅猛发展,社会已经进入自媒体时代,每当遇到重大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各媒体都会争相报道,社会舆论及社会势力加大法官的审判压力。
二、基层法院法官职业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观念层面的原因
1.法制观念的淡薄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大部分人的法制意识有了提高。但在广大基层农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匮乏,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官适用法律缺乏了解,对法院的判决往往用自身利益的得失来衡量对错,一旦判决结果对己不利,就偏激地认为是法官判决不公,并将不满情绪全部发泄到承办法官身上。特别是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常常要处理关于彩礼纠纷、赡养费、孩子抚养权等敏感问题,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常常要面对那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及其父母,一部分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而法官在判决时可能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足或程序原因,在案件判决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时,或当事人理解的公正与法官理解的公正出现不一致时,会导致个别当事人做出偏激的行为。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和保护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整体步伐,一些弱势群体滋生“不平衡、不公平、不满意”的心态,对立日益严重,矛盾日益尖锐。而诉讼过程恰恰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契合点,也是各种利益和情绪的交汇点,在此情况下,一些当事人为捍卫自身的权益,往往会不自觉地使用过激手段,将不满情绪和吃亏心态的怨气发泄在法官身上。少数败诉的当事人是出于报复和仇视的心理,对法官实施人身侵害,制造暴力事件。
2.部分基层法院管理观念落后
基层法院领导层和审执部门对暴力抗法以及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认识、重视还是不够,一方面院领导层面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基层法院还没有建立有效和规范的应对机制,院领导在对什么时候采取强制措施上还存在一定的疑虑, 另一方面审执部门根本没有任何应对暴力抗法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措施。
3.部分法官自我观念缺失
平时缺少应对突发情况的训练防备,面对激动的当事人基本上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敢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强制手段,尤其是有些新任的法官在对暴力抗法或者威胁人身安全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必要的培训,在事情发生后基本上是手足无措,没有任何预防对策。有的法官认为在审判工作中,自己处于强势地位,认为当事人有求于自己,不会对自己怎么样。因此,对当事人态度冷漠、生硬,极容易导致当事人思想上的对立。有的法官在审判执行时缺少警惕性,不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及旁观群众的动向,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生过激行为时,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
(二)制度层面的原因
1.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法律的利剑交给了法官,却没有给他们抵御外侵的盾牌!”目前,我国的法律缺乏对法官高风险职业的特殊保护。一方面,《法官法》只在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只是原则性地表明法官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缺少实施细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关于法官权益保护的范围不广、力度不够,也缺乏对法官特殊身份的保护。《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是《刑法》中仅有的关于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扰乱法庭秩序罪因《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内涵、外延过窄而导致适用率不高。对侵犯法官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行为,《刑法》则一律归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处罚,客观上放纵了妨碍法官履行职务、侵犯法官合法权益的行为。诉讼方面的法律,虽然对扰乱法庭秩序、威胁法官人身权利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但处罚力度不大,且处理程序复杂,有时还需要公安、检察等部门介入,另案侦查起诉,难以及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2.信访制度的存在导致法官开展息诉服判工作难度日益加大
信访制度的存在使得涉诉信访案件激增,对法官的职业安全构成了新的威胁。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坚信上访才是主张权利的唯一渠道,个别法院在接访化解的过程中,迫于信访压力为了息事宁人不断迁就上访人员的不合理诉求,甚至对上访人员的违法行为也不愿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裁。认为到上级信访就能达到自己诉讼目的。同时,普通民众把法院裁判看作是法官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裁判行为个人化使当事人把败诉的怨恨全部发泄到法官个人身上,法官不仅要办好案还要面临信访压力,导致法官的职业风险大大增加。
3.对当事人危害法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大部分基层法院在暴力抗法或者侮辱、谩骂、殴打法官事件中,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该采取措施的没有采取措施,基本上以应付和教育为主,这样很难对一些极个别的无理取闹者起到警示作用。
(三)技术层面的原因
1.大多数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安保措施相对落后
基层法院长期以来由于法警力量人手不够,办公经费有限,法院的大门入口处的一直没有安装任何安检,任何人都可以大摇大摆的进入法院大楼,这样客观上也为当事人在法院无理取闹甚至对法官采取暴力抗法提供了方便。另外大部分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除了刑事案件庭审安排法警维护秩序外,其他民事和执行案件都没有办法安排法警维护庭审秩序或者采取措施,这也造成了一旦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法院有了不满而暴力抗法时,法官的人身安全处于真空保护之中。
2.司法警察力量缺陷
基层法院普遍法警配备不足,在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方面也缺乏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机制。许多基层法院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理、执行很少有法警参与维持秩序,一旦发生扰乱法庭秩序或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突发事件时,势单力薄的法官就陷入了危险的境地。而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有时还要公安机关伸出援手才能平息,难以及时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
(四)法官自身的原因
1.部分基层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不强
近年来,法院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文明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驾驭庭审能力不强,未能有效控制法庭秩序,没有及时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加以制止和处罚。部分法官庭审前没有宣布法庭纪律,着装不规范,缺少法言法语,未能营造出法庭的严肃性与威严性。有些法官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自律不足,在工作中对当事人不够耐心,甚至态度粗暴,因而引发当事人不满。
2.部分基层法官办案质量差、效率低,导致当事人不满
虽然近年来法院队伍建设取得进步,但是在广大基层法院仍有极少数法官政治理论和审判业务素质不高,对待当事人、来信来访群众生、横、冷、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索贿收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院的威信,严重削弱了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当事人一旦觉得法官对其言语、态度上不公正,就会与法官产生对立情绪,伤害法官。
3.法官自身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
有些基层法官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估计不足,面对突如其来的侵害事件无法妥善应对并控制局面。有的法官在审判执行时缺少警惕性,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和积极应对,致使损害后果扩大。不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及旁观群众的动向,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生过激行为时,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而法院内部对法官受当事人伤害时如何处理,一般缺少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少数当事人正是摸透了“法院怕出事”“法官怕惹事”的心理,动辄恶意上访、无理缠诉、暴力抗法,或采取自杀、自残的方式相威胁,辱骂、殴打甚至加害法官时有恃无恐,无所忌惮。
三、法官职业风险防控机制构建之设想
(一)加强法官职业风险防控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1.完善法官的职业风险防控机制,才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手拿法槌,身披法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善待法官,是法治的底线,而维护法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更是底线的底线。保障法官及其家人处于安全状态,是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人民群众最初是通过法院而不是通过其它部门接触到法律的,不是通过若干次普法教育,也不是通过对于一系列法律文本的阅读建立起来的,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来源于自己或者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案件的处理。如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自身安全遭受侵犯,势必让公民怀疑法官连自己权益都无法保护,怎么能去保护别人的利益。或者怀疑是不是法官有不公正的裁判才导致侵害,这显然不利于人民群众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仰,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2.构建法官职业风险防控机制,才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危害法官的人身安全、对法官的伤害甚至杀害,是对司法秩序最直接、最粗暴的公然藐视与暴力对抗。法官遭受人身伤害,严重损害了法官的职业形象,挫伤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在一个经济繁荣、自由、民主的社会,多元的利益诉求和保障要求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地信守法律的正义之门,法官在其工作中不能获得应有的职业尊荣,反而成为弱势、被伤害的对象,法官成了直接的受害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势必造成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3.构建法官职业风险防控机制才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司法正义观。法治改革的历程中,由强调实体正义的极端直接走向强调程序正义的另一极端,其实不利于司法正义观真正形成。司法正义应完整地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阐释法理的义务,在优先满足实体正义的同时,兼顾程序正义,让正义多元化地逐步实现,最终达到两者的完美结合之理想法治状态。当法官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时,何谈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进而殃及司法正义的实现,并给司法的信任危机的产生制造温床,司法正义观被毁也就难以避免。
4.构建法官职业风险防控机制,有利于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从司法的本质要求来讲,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从法官裁决工作的性质来看,审案断案是一种主观认识的判断,如果这个认识的过程不能排除外界的干扰,要想真正做到断案公正就会成为了一件很难的事。如何保证法官的意志自由,法官人身安全是公正断案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法官不是考虑的案件如何处理,而是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会不会受到伤害,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要求每个法官成为正义理想的化身或使者呢?一句话,如果制度没有为正义的产生提供保障的空间,而指望肉身的法官为大家撑起公正的天平,是舍本求末之举。
(二)完善法官职业风险防控机制建议及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乱、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1.完善法官职业安全保护的立法
法官具有双重身份,既享有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又拥有法律赋予的裁判权。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公权力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侵害普通公民的案件,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侵害法官人身权利案件的惩处力度。首先,完善《法官法》或制定《司法工作人员安全保护法》。完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控告权。维护法官的权益必须进一步明确这项权利的行使途径,如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的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以及作出处理的救济权利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官的权益,使法官维权有法可依。其次,完善刑法及相关刑事法规。目前《刑法》未作出细致的规定,不仅规定的违法情形要少于诉讼法上的规定,而且处罚过轻,对间接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以及在庭外实施的有损法官人身安全、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未规定如何制裁。为了弥补法律空白,保障法官正常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例,将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如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引入《刑法》,对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修正:在发生时间上,不局限于开庭当时,还可以包括非开庭时间对法官或法庭实施的藐视行为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在实施空间上,不局限于法庭内,还可以扩大到法官在法庭之外执行职务的地点;在表现形式上,除了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外,还可以包括未经允许的摄影、录音、录像行为,失实的新闻报道与不恰当的评论行为等;在处罚力度上,应适当加重,可增加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关于定罪程序,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对直接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无须另行调查起诉,即可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当场裁决,但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对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可以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而启动审判程序,检察机关未起诉而其他当事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该当事人可以提起自诉。最后,健全法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追责和澄清机制。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投诉法官的问题时,特别是不实投诉的,应当查核清楚后予以澄清,还法官清白,以维护法官合法权益。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对于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健全对重大案件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审理的重大复杂案件、涉众型案件和可能激化矛盾的敏感案件,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全面分析研判在立案、审理和执行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变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关口前移,将矛盾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及时疏导当事人情绪,引导当事人按法律程序和途径解决问题。
3.提高基层法官的职业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首先,提高法官司法廉洁素养。公正与廉洁,是法官的生命和灵魂,基层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第一执行者和维护者,更应该自省自律,恪守法官清正廉洁。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法官还应注意业外交往,自觉约束业外行为。其次,加强法官审判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法官要坚持调解原则,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调解力度,能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调解结案,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纠纷矛盾。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判后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时,充分利用代理人便于沟通的优势,积极发挥正面影响,消除当事人疑虑,化解社会矛盾,帮助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正确理解裁判、积极履行裁判。最后,提高基层法官应对突发情况能力。要不断加强基层法官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基层法官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在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控制好情绪,避免激化矛盾。对案件的相关背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做到心中有数,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和情绪变化及时采取措施,适时进行安抚和心理疏导。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在立案时印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进一步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基层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5.落实涉诉信访案件预警相应管理制度。
构建分级风险评估机制。在风险评估时,坚持把处理结果的合法性放在首要位置,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同时坚持因案制宜,因势利导,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殊问题特殊解决,做到张弛有度,松紧得体,游刃有余。根据案件风险级别,在充分考虑涉案人的性格、情绪、职业、案底、诉求、行踪动态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法院能力大小,详细评估该风险是否处于法院控制范围之内,然后充分运用评估结果,科学决策。案件风险评估体系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仅靠法院一己之力,有时难以做到全面、准确、系统。实践中,针对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重大案件,注重主动引入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不断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6.建立合理使用舆论宣传制度。
对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坚持不封锁、不回避,及时公布信息,满足知情需求,开展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氛围。主动邀请各大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旁听庭审,充分借助舆论,开展广泛报道,扩大审判效果。
结语:法官在法治国家建设和司法改革中承担着重要角色,只有我们用法治给法官以安全,法官才会用法治给社会以公平正义。正如英国丹宁法官所说:“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构建法官职业风险防控机制,让法官全身心地投入到定纷止争的工作中,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才能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