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月,息县人民法院接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兰(化名)持一张被告李峰(化名)亲手出具的借条,诉请李峰依约还款。
承办法官接案后,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欠款纠纷,然而当法院的开庭传票送达到李峰手中时,却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
李峰承认借条确系其本人出具,但是却坚称其从未向张兰借过款。
审判经验丰富的承办法官立即意识到此案不简单,看似简单的借条背后必定有不寻常的内情。
经过一番调查后发现,原来张兰所持借条确实是李峰本人出具的,这一点原、被告双方皆认可。但是,这张借条却是李峰被迫写下的,为的是与张兰划清界限,自此两人互不来往。并且提供了可明确证明此写下此借条原因的证据。
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兰仅提供了借条这一证据,其对款项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来源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所做陈述与查明的其生活情况及实际经济状况等并不相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兰持有李峰本人出具的借条,但可查明该借条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出具的,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