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家住息县的注意了!看到这个“失信被执行人”请举报!

  发布时间:2018-04-26 09:12:57



1、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为避执行下落不明

    案情介绍:原告张远远诉被告张桂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做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张桂中于约定期限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远远货款共计26046元。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桂中拒不还款,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桂中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桂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对法院的通知置若罔闻。

失信被执行人公告:


blob.png

张桂中

原始执行案号:(2018)豫1528执字第116号

失信被执行人:张桂中

性别:男

年龄:49

立案时间:2018-1-19

身份证号码:41302119××××××3751

执行法院: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1528民初411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额:2604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息县小茴店镇梨园村张庄1号

举报电话:0376-6367053



2、案情介绍:原告吴立诉被告宣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做出民事判决书,被告宣英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立72000元。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向被执行人宣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宣英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宣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失信被执行人公告:


blob.png

宣英

原始执行案号:(2018)豫1528执字第130号

失信被执行人:宣英

性别:男

年龄:44

立案时间:2017-10-25

身份证号码:41152819××××××5213

执行法院: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1528民初237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额:72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息县新汽车站南桃花园商贸城南侧路东

举报电话:0376-6367096


责任编辑:GJ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61718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