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4岁的肖某做梦都没有想到,躲了二十多年,以为过去的事不会再有人追究,结果还是被抓了。
1991年6月,肖某伙同他人窜至罗淮公路,采取“扒汽车”的方式,从经过的一辆货车上盗窃蜂蜜三桶,共价值600元。当年7月,肖某等人又窜至他人家里盗窃吊扇、落地扇各一台,茶叶四斤,共价值650元。
见几次盗窃十分顺利,肖某等人于1991年秋天故技重施,窜至夏庄镇村民家中,盗窃红麻1670斤,共计1300元。
案发后,肖某同伙被判刑,肖某也因涉嫌盗窃罪于1993年8月30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一直在逃。直至2018年1月26日,肖某被息县公安局逮捕。

2018年7月4日,息县人民检察院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赃款赃物、非法所得。
法官说法:该案中,肖某实施盗窃的行为发生在1991年,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对于本罪处罚较轻,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肖某应使用现行刑法定罪处罚。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案肖某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广大群众一定要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