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官司打赢了,
为什么到现在还拿不到钱啊?”
“他有没有财产,不关我的事!
法院要负责帮我弄到钱!”
“找不到人?你们到底有没有想办法啊!”
很多当事人以为
只要官司赢了
就一定能拿到钱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
当事人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
小编在这里要敲黑板啦!
“执行不能”≠“执行难”
它们之间是没有半毛钱关系的
今天
小编就给大家
举
一个“栗子”
八月,执行攻坚进入关键阶段,大量案件高质高效执结,攻克执行难已势在必行,但与此同时,一些“执行不能”案件也河南息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十分无奈。
2017年1月,发生在息县路口乡的一次交通事故令朱某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朱某因这次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反应慢等神经功能障碍。朱某作为一家之主还有三个不满十岁的孩子需要抚养。事故发生之后,朱某仅治疗费用就花去了近十五万元,欠了一身的债务。
2017年12月朱某将致其受伤的龙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并要求龙某赔偿损失,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判令龙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朱某159156元。
判决生效后,朱某随即申请了强制执行。2018年2月,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在收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岂料却石沉大海一直未见回音,龙某的联系电话亦无法接通。
承办人遂依法对龙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但无论是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还是房产登记均无任何有效信息,龙某名下无任何可查询财产。无奈之下,承办人根据龙某的户籍信息找到了其所在村的村委会。
经村委会核实,龙某早年外出务工已经很多年没回过乡,旧住址也早已无人居住。因龙某下落不明,承办人随即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希望能促使龙某现身。但直到2018年7月,承办人对龙某名下财产再次进行了查控仍无任何线索,龙某则始终不曾出现过,眼看案件即将到期,承办人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7月11日,承办人依法与申请人朱某进行约谈,将案件的全部执行情况告知,并表明一旦发现龙某行踪或发现其名下财产将立即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朱某一直有所了解,承办人的努力他也看在眼里,因“执行不能”对案件进行终本朱某给予了充分理解。
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考虑到朱某身有残疾且三个孩子年龄尚小,生活陷入困境,承办人决定着手为其申请司法救助以解决燃眉之急。
所谓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虽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在客观上已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被称为“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属于客观上并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此类案件一般会采取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种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则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立即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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