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明知是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履行,且在案件执行期间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至2016年孙某先后向王某的公司出售小麦600吨左右,随后两人进行了结算,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孙某出具欠条四张,合计833845元,王某已支付52000元,余款781845元。为讨要债务,2017年孙某将王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判令王某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借款781845元及利息,王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王某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7年6月孙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局副局长李浩波第一时间找到了王某公司,发现法院在审理阶段就已扣押的的小麦不翼而飞。王某的父亲声称因为怕麦子坏掉就全部卖了,卖出去的钱也都用来还债了,王某本人则始终未出面。2017年7月20号,因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依法拘留,随后王某与孙某达成还款协议,王某陆陆续续偿还欠款共计28万元。但直至2017年12月在偿还十万元后,王某便不再继续还款。
2018年 5月,因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再次被依法拘留,申请人孙某遂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被依法逮捕。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因王某已偿还自诉人孙某债务28万元,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7月6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中王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且非法处置法院扣押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履行,在多次通知后仍拒绝履行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才迫于无奈偿还了部分欠款。且在执行期间,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置之不理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人权益无法保障。其非法处置法院扣押财产,故意规避执行,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偿还部分债务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只履行了部分债务,随后为躲避债务,被执行人外出以隐藏行踪。在经过执行人员多方努力后被依法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仍坚持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导致案件执行不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丁某因建设工程需要向熊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债务到期后丁某拒不偿还,2015年熊某因此诉至息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判令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熊某20万元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丁某在几个月之后偿还了十万元便再无动静。2016年1月发现丁某失踪的熊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执行干警多次查询丁某下落未果,其名下也并无财产,案件无奈之下进行了终本。2018年6月,经申请人协助,执行人员多方努力丁某被依法拘留。被拘留后,丁某拒不申报财产状况且坚持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致使申请人权益无法保障。随后申请人熊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丁某的刑事责任,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8月15日做出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执行人丁某在案件进行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甚至为此隐匿行踪刻意躲避执行,致使案件执行困难。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绝申报财产状况,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权益受损,案件无法执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隐藏行踪两年多,最终仍逃不脱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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