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提两率·防盗诈·保平安】试衣间“顺手牵羊”一念之差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8-09-13 09:34:37



家住息县夏庄的陈某,1989年出生,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初中肄业后在家务农。本来生活简单平静,但是2018年7月发生的一件事让陈某后悔不已。

2018年7月22日下午,陈某和妹妹一起到夏庄镇街上一个服装店内看衣服,此时店内还有其他顾客也在选购服装。


dcacc1459b46abd38dc0cfa9d8c440b1_0019b91e920a1438503511.jpg


陈某在看中一件黑色裤子后到试衣间试穿。试穿过程中,陈某发现临近的另一个试衣间地上放着一部手机,该手机事后查证是当时在试衣服的另一位顾客为了方便临时放在地上的。陈某见财起意,趁人不备就将手机关机后拿走,装进了自己的包里。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756元。


盗得手机后,陈某也没有再逗留的心思,与妹妹迅速离开了服装店,并在回家后将手机藏匿于亲戚家的抽屉里,直至案发。


2018年8月27日,息县人民检察院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


75642f2a5ced67302e3d1dabfd42a4e2_t016116c8bd6a15af0e.jpg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有坦白、认罪、退赃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在该案中,经过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被害人是将手机放置在家试衣间地板上后就在商店内试穿服装,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未离开商店,涉案手机未脱离被害人监管,且店主亦在店内,被告人应该或可以预见到涉案手机不属于遗忘物、遗失物或无主物,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手机,且为掩饰其行为将手机关机并逃离现场,其具有盗窃的故意。法官再次告诫:学法知法记心间,不义之财不要粘。

(图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wsj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61698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