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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法院:环资审判护卫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19-06-03 09:58:3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信力,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息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2019年5月30日下午集中开庭审理、宣判了一批环资类案件。


   集中公开宣判的案件为两起非法狩猎案

一、张某某非法狩猎案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份,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七次使用自已购买的禁用工具在夏庄镇刘庄村程庄组后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共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雉鸡3只,放至冰箱内准备用于个人食用。

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9年5月17日息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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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息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对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杨某某非法狩猎案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0月至11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三次使用禁用工具,在夏庄镇刘庄村赵庄组后架网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共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黑水鸡2只,山斑鸠4只,八哥20只。

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9年5月17日息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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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30日息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后,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对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集中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两起盗伐林木案。

三、宗某某、李某海、李某虎、宗某盗伐林木一案

2017年3月-6月,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海、李某虎、宗某在李某涛(已判决)组织下,帮助李某梅(已判决)先后两次盗伐信阳市林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在息县陈棚乡易庙村陈庄组南坡片林内杨树共计43株,蓄积8.2256立方米。

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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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1日,四被告人与复植补种基地管理人签订了《复植补种监管协议》,并自愿签订了复植补种承诺书,每人缴纳了3000元人民币复植补种保证金。

2019年5月30日息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四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

四、宗某林、宗某华盗伐林木案

2017年3月-6月,被告人宗某林、宗某华在陈某某(已判决)组织下,帮助李某梅(已判决)先后五次盗伐信阳市林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在息县陈棚乡易庙村陈庄组南坡片林内杨树共计147株,蓄积33.614立方米。

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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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1日,二被告人与复植补种基地管理人签订了《复植补种监管协议》,并自愿签订了复植补种承诺书,每人缴纳了5000元人民币复植补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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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息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二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资源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为此,党和人民政府投入了巨大的人、财、物等资源,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牢固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为维持生态平衡做出一份贡献,争做环境保护的拥护者,践行者,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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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息县法院环资审判庭集中宣判及党组成员、副院长罗玉宝带头公开审理环资案件,充分发挥了规范庭审的示范引导和宣传警示作用,用司法护卫绿水青山,为环境保护、建设美丽家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y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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