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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来我往争长短 法官悉心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0-08-19 09:08:25



关某是息县工业园一家品牌陶瓷门店的老板,最近他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儿。今年6月,关某应约给李某安装地板砖,完工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起诉时又遭到了对方反诉……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李某因装修到关某处采购地板砖,正好赶上关某有一批特价地板砖正在销售。经双方协商,李某购买价值5000多元的地板砖及相关材料,并由关某负责安装好,完工后李某支付货款。谁知安装结束后,李某竟拒绝支付。协商无果后,关某将李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在即将开庭时,承办法官又收到了来自被告李某的反诉状。李某反诉称,地板砖送到其家中后,出于对关某的信任,他未进行仔细验收。待安装完工后,李某才发现客厅、卧室所贴瓷砖颜色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拒绝支付货款。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关某将已经铺上的地板砖全部更换重做,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调解经过

考虑到这是一起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小额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开展背靠背调解。面对怒气冲冲的李某,承办法官悉心安抚,仔细聆听李某的诉求,认真查看李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发现确如李某所言,地板砖颜色存在色差。随后,承办法官又找到关某,告知其此类买卖合同案件,评定一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需要专业机构的评估鉴定,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往往高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不偿失。眼见两人都有所松动,承办法官立即组织二人面对面沟通,就案件进行协商。最终,通过承办法官的悉心劝说,二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愿意支付部分款项,已铺设的地板砖也不再要求关某重做,关某对此予以认同。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庭审现场,最终变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皆大欢喜的和谐画面。

法官说法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及标的金额较小,但是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原告关某应当提供与合同约定名称、数量、质量、价款等条件相符合的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涉及的地板砖从表面来看确系存在色差,但是否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因未做鉴定,且李某在实际使用中未出现地板砖产品质量瑕疵,故不予论断。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李某购买地板砖,除在门店对所选购的地板砖进行一定的检视查验外,在收到货物时,也应及时查验货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而不是在地板砖已经铺设完毕后才主张,一来容易在诉讼中丧失请求对方就“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二来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也是一种浪费。故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


责任编辑:n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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