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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证据规则 化解疑难纷争

  发布时间:2020-11-09 10:09:17


奋斗大半生,只为一套房,这似乎是许多人的生活状态,陈彩华(化名)便是其中之一。几年前,终于还完房款的她住进了梦寐以求的新房里,但搬家的喜悦尚未散去,她便遇见了一件闹心事……

案情回顾

陈彩华九年前委托朋友购买了息县城郊的一套房产,并通过朋友支付了首付款。经过几年奋斗,陈彩华逐步将后续房款也支付给了开发商。而今,其已在购买的房产内居住,却不想波澜乍起。

20207月,刘锋(化名)一纸诉状将陈彩华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诉请其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接到传票时,陈彩华非常不解:“我的房款早就结清了,怎么还要支付房款?”同时,陈彩华还拿出了当年交款的收据。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徐无己了解到情况后,结合该案争议标的较小的情况,决定先进行庭前调解。第一次调解过程中,陈彩华将当年房款收款票据全部向法庭出示,并提供了当年受其委托支付收款的证人及打款凭条。面对这些条据证据,刘锋毫不退让,以要回家对账为由,拒绝进行调解。在多次沟通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该案按期开庭。

开庭审理过程中,刘锋提出新的抗辩,其辩称陈彩华所持条据中的经手人签名并非其聘请的会计人员签名。当法官询问其是否可以请该经手人作为证人出庭或者是否申请鉴定时,刘锋则含糊推诿,并不明确表态。与此同时,其中有争议的三张收据,因时间较长,且未进行妥善保管,收据上字迹模糊难以辨认,又进一步增加了法官判断的难度。到底谁说的是事实,成为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考虑到原被告的对抗情绪,承办法官决定再进一步,开展庭后调解。二次调解中,刘锋申请鉴定,陈彩华也同意配合进行鉴定,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作为申请人的刘锋拒绝交纳鉴定费,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多年的办案经验让承办法官意识到刘锋必定有所隐瞒,事情尚有回旋余地。于是,承办法官找到刘锋,将案件裁判举证规则向刘锋释明。多次对话后,刘锋终于吐露真言。原来其并不确定陈彩华是否已交完房款,主要是由于当年开发时因房屋测绘及价格波动等因素,与其中部分购房者发生了冲突,于是想通过法律程序对购房人进行震慑。然而其诉讼时,却不巧选择了一位房款全部结清的对象。案件至此真相大白,为了不再占用司法资源,刘锋主动撤诉,该案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民事案件包罗万象,在审理过程中往往有真伪不明的情况,此时除了进行专业鉴定外,还可以根据一般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案件除外)进行裁判。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则其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此外,还应当说明的一点是,司法资源是公共资源,当事人应当合理利用,不应当为了一己私利,浪费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n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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