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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天下 安全第一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0-12-14 18:01:11


 道路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思想意识里都应时刻关注的,党和国家也时时倡导大家要注意交通安全。最近这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拥有车辆的人数也在大幅度的增加,人们也在逐渐用车来代替步行。这不能不说是社会在发展,人民生活质量在提高,但随之而来的一些交通隐患也在增多,并逐步显现出来。本文通过对息县人民法院2008、2009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呈现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就当今日益凸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发出提高安全行驶意识的倡议。

一、基本数据统计    

2008年我院民事诉讼中共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34件,结案99件,结案率73.9%。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结案52起,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53%。2009年我院民事诉讼中共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93件,结案158件,结案率81.9%。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结案131起,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82.9%。从统计数据来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在极速增加的同时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呈大幅上升趋势。同时相比较而言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率远远低于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调解率。   

二、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上升    

(一)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是该类案件数量上升的根本原因。据统计,截至目前汽车保有量相当于改革开放前的45倍多。如此迅猛的机动车保有数量的增加和庞大的交通事故基数必然导致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大幅度增加。   

(二)交通事故的偶然性及当事人维权意识不足是该类案件数量上升的客观原因。交通事故的偶然性是交通事故的根本属性,其决定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对象的随机性,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签署快速处理协议书或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离开现场,而在受害方进行后续治疗或财产理赔的过程中得不到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从而导致诉讼的发生。究其原因,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来讲都是一个突发事件,他们不可能对该事件发生之后应该采取何种正确的法律行为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均抱着尽快了事的心态,往往忽视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处理趋于复杂化。    

(三)“交强险”的实行导致保险公司消极理赔是该类案件数量上升的直接原因。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正式施行,使我国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出明确规定。这使保险公司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联系更为密切。从理论上讲,只要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由于无过错责任的确立,保险公司必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必然牵涉到一家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定损及理赔多个环节设置障碍,使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后难以得到快速及时的赔偿,从而激化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交通事故转化为侵权诉讼。    

 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调解率相对较低    

(一)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其调解率低。在交通事故当中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受害人一方经过交通事故后或受到精神上的惊吓,或遭受肉体上的痛苦,甚至丧失生命,因此受害方或受害者的家属往往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他们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以填补其精神所受到的伤害及治疗人身损害所付出的高额医疗费,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让步,一些当事人根本不接受法院的调解。    

(二)当事人专业法律知识的不足导致该类案件调解率低。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一些当事人对于责任的认定划分认识不足、适用错误的赔偿标准,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起诉时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而部分肇事者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诉讼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合意。    

(三)保险公司的消极应诉行为导致该类案件调解率低。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主观上参与诉讼的积极性较低。第一,保险公司面临大量的此类诉讼,使保险公司在客观上疲于应付,其后果在于保险公司消极应诉,对于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配合度较低;第二,多数保险公司仅把法院的判决书作为其赔付的依据,认为调解书的效力不强或者不好走账,有些保险公司直接说明该公司拒绝法院的调解,并要求法院做出判决。第三,保险公司作为诉讼强势一方倾向于穷尽诉讼程序,尽可能少赔保险金,而上诉成本的低廉加剧了这种倾向性。     

四、未来趋势预测 

从上述对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结案量大幅上升的原因分析看,机动车保有量的上升、交通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以及保险公司消极理赔等原因在短时期内均难以消除,因此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内此类案件必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通过对导致此类案件调解率相对偏低的原因分析可见,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规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不断普及,人民群众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熟知,在对待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会更趋理性,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或许会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案件的调解工作更有成效。但保险公司一方对案件调解的消极态度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因此未来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率或会有所提高,但仍将长期低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平均调解率。

五、思考与倡议  

交通事故离我们有多远?为什么屡见不鲜?有没有减少与杜绝的办法?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千万次的问。每一名汽车驾驶员在开车上路之前,不但要掌握交通法律法规及汽车机械常识,更要从思想上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因为,这是减少交通事故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所以大家要珍惜,少抢一分钟的路,少开一秒种的快车,对自己对他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你、我、他的安全是相连的,只有全社会都增强了安全意识,我们才能拥有真正的安全。“交通法规是用人类鲜血和生命写出来的”,这句话也确实是有道理的。

出行有危险,驾车须谨慎,为了从根本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我们向在路上的人,尤其是驾驶人员发出如下倡议:第一,走文明路,开文明车,告别不文明的交通行为。第二条,珍爱生命、自觉守法,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保证交通安全。第三,和谐为本,礼让在先,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交通公德,共创和谐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李杨    

文章出处:息县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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