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在广州打工的倪郝能(23岁)回到老家。一个月后,在乡镇街道上遇到了贾仁,贾仁以在购物网站上帮人刷单转钱,需要大量信用卡为由,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倪郝能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贾仁蛊惑倪郝能,希望倪郝能多找身边的人办卡,从中间赚取差价,按量给予提成。倪郝能以4000元的价格收购了同县无业人员张三(24岁)的5张银行卡,转卖后获利1000元。尝到甜头之后,法律意识淡薄的倪郝能开始在 “发家致富”的道路上奔驰而去……
2019年11月至12月份,倪郝能遇到发小陈四(22岁),陪同其先后办理了5张绑定手机卡的银行卡,并以4400元收购。2020年3月,倪郝能的表弟杨叁(20岁)务工回家,倪郝能以办卡贷款做生意为由,让杨叁办卡。经过软磨硬泡和经常请吃请喝,倪郝能得到了杨叁的三张银行卡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并让其找身边的人办卡,以冲数量。
一个月后,杨叁找到堂兄弟杨肆(43岁)办理银行卡并收购。杨肆是文盲,膝下一儿一女,还有曾严重烧伤的70岁的父亲,妻子二级残疾,两人生活均不能自理,杨肆靠长年打零工、粉墙维持家用。因生活拮据,杨肆虽然对卖卡的行为是否违法存有疑问,但为了获取“好处费”,还是跟着倪郝能和杨叁到市里办理了3张银行卡。倪郝能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3张银行卡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以3000元的价格将3张银行卡转卖给他人。
随后,经倪郝能手中卖出去的银行卡有了“大用处”。经查,犯罪分子用倪郝能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395万余元,张三名下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314万余元,陈四名下的银行进出账流水934万余元,杨叁名下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178万余元,杨肆名下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516万余元。
案发后,倪郝能到公安机关自首,张三取出了银行卡内犯罪分子尚未支取的5万余元现金,上交给公安机关。杨叁则在羁押期间,写下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
息县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倪郝能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15000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四、杨叁及杨肆等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截止目前,息县法院2021年已审结此类案件15件,判处29人,银行卡总支付结算金额及流水高达1亿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去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断卡”行动,以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常以小利获取市民“两卡”(“两卡”指手机卡、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巨额钱款通过这些银行卡走账,被迅速分流至几十甚至几百个二级、三级账户,大量钱款被迅速转移,导致追查钱款、打击犯罪遇阻,无数被害人因此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而售卡人则可能因出售银行卡、手机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受牢狱之灾。因此,请大家务必守好“两卡”,勿贪小利,自觉抵制并举报此类行为,助力“断卡行动”,阻断违法犯罪的黑色产业链,让人人能够尽享幸福安宁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