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律师(写明持令律师姓名):
经审查,本院认为你的申请征合有关规定,现向你下发( )吉 第xxx号律师调查令,并将相关权利义务向你进行告知。
1.可持本调查令前往xxxx调查收集证据。
2.持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应当由持令律师两人共同进行。
3.持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协助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证和调查令,将律师调查令回执交由被调查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
律师调查令交由协助调查单位留存。调取证据后,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律师调查令回执直接提交签发人民法院,不得私自隐藏或选择性提交调取的证据,不得以拍照复印等方式另行留存及使用。
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交还签发人民法院。
4.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用于案件诉讼,证明相关事项。
持令律师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予以训诚,决定六个月至终身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或持伪造、变造的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
(二)传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
(三)擅自复制,披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信息;
(四)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
(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他人声誉;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还律师调查令或回执;
(七)调取证据后未及时、完整提交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
(八)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行为。
特此告知。
息县人民法院
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