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一年的忙碌终于要有所收获,但常年在工地做散工的李某这两年却总是愁眉不展。工地上干了一年多,工资拖了近两年还未结清,他心里怎么想都不甘心。
基本案情
李某与方某、雷某等五人均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几人既是同乡也是好友,平时就靠种庄稼为生,农闲时则做点工地上的散工补贴家用。
三年前,五人听说家乡附近有很多房地产建筑项目正在招工,想着离家近,又是工地上做惯了的活计,几人一合计,就来寻找工作机会。几番打听下,几人受雇于王某,为某建筑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做外架。工程一直持续了近一年半,工作期间,王某曾先后向五人支付了部分工资,但尚有22万元的工资一直未结算。五人曾多次向王某讨要,但一直没得到答复。因几人文化水平较低,且缺乏维权意识,觉得诉讼太过繁琐,这件事便被搁置下来。直到今年下半年,不甘心的李某决定联合其他几人,通过诉讼要回自己的血汗钱。
调解经过
今年九月,李某等五人将王某及某建筑公司一同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几人的工资。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徐斌很快安排了开庭。庭审中,王某与建筑公司各执一词。王某称,对于拖欠工人工资予以认可,但是起因是建筑公司一直没有结算,且工程前期投入较大,公司一分钱都没报销,导致王某现在自身都经济困难,更不要提支付五人工资。而该建筑公司则称,公司和李某五人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雇佣关系,五人的工资应当由王某承担,而且公司已经超额支付给王某工程款。
在理清楚双方诉求及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意识到问题的关键在王某。于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找到王某,告知其李某等5位工人为其承建的建筑工程提供外架劳务,双方便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王某应当及时足额地向对方支付劳动报酬,甚至李某五人还可以主张拖欠期间的利息。至于该建筑公司是否拖欠王某的工程款,则又是另一法律关系。王某此时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愿意支付工资,但是希望时间上能缓缓。
最终,在徐斌法官的调解下,李某等人放弃了对利息的诉求,王某则同意两个月内支付剩余的工资22万元,并当庭签订了调解十一月中旬,五人终于收到拖了近两年的工程款。从九月份受理立案到当月的调解结案,再到十一月份收到工资款,五人耗时一年多的等待,最终在两个月内通过诉讼实现。拿到工资的时候,几人表示,如果早知道现在诉讼这么便捷高效,自己也许早就能拿到工资了。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等人与王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工程完工后,王某应当依约支付李某等人工资。
实际生活中,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外,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劳动者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