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中,首次出具了无争议事实记载。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是多年朋友。李某常年在息县经营水暖材料生意,王某于2018年7月份修建驾校,期间工程项目所用材料均由李某提供。工程结算后,材料费共计28000元。随后,李某多次催要该款,王某于2020年1月微信支付了3000元,2022年2月微信支付了5000元,现仍下欠20000元。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向息县法院提起诉讼。息县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按照诉调对接流程,委派诉前调解中心开展调解。
接到委托后,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和诉讼材料。在调解员的组织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在诉调中心进行了面对面沟通,但因对抗情绪较大,最终未达成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对部分事实予以认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解员现场记载下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呈现,由双方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后,出具诉前调无争议事实记载。
审理情况
因无法达成调解,案件依法转入速裁团队进行审理。根据此前诉前调解中心出具的无争议事实记载,固定了部分事实,承办人员接案后迅速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将于近日结案。
无争议事实记载在不影响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的前提下,省去了对记载事实的审查与认证,直接以此为基础开展后续审判工作,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解纷效率,符合当前群众对法院高质量、高效率审判的期待。
下阶段,息县法院将不断完善无争议事实记载的运用,持续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形成诉调对接“新模式”,助力营造更为优质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无争议事实记载
无争议事实记载,主要指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在调解民事纠纷时,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对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用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当事人意思,并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经双方签字后,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