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息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大厅里,杨某郑重地将一面鲜红的锦旗送到了法官李欣手中。数年的奔波、委屈、辛苦终于有了结果,杨某的心里是说不出的畅快。
前情提要
2013年8月的一天,树某(化名)像往常一样骑车上班,然而这一去却再也没能回来。当天,树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疾驶而来的大货车撞倒,并致其当场身亡,且因肇事车辆逃逸,赔偿也成了问题。树某丈夫杨某认为妻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系工伤,遂在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没成想,提起诉讼后历经了2次劳动仲裁及三级法院的8份法律文书,直到前两天从息县法院领到赔偿款,这一切才算尘埃落定。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0日早晨6点,树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家出发赶往利某超市(化名)的化妆品专柜上班,但在行驶至息县城关三里桥路口时被车辆撞倒,并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同年8月18日、8月20日、8月22日,利某超市以暂借款形式就树某安葬、赔偿等相关事宜支付给树某丈夫杨某共计4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待通过正当方式(调解、仲裁、诉讼等)解决后最终确定赔偿责任。
仲裁及审理经过
因树某从事的化妆品销售是利某超市与百某公司(化名)的合作项目,双方进行合作的方式是由百某公司提供商品和服务人员,接受利某超市统一管理的一种联营模式,故就树某与利某超市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杨某自2014年开始申请仲裁和诉讼,期间经过三级法院审理,作出8份法律文书,一直到2017年8月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17)豫民再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利某超市与树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杨某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未获得支持。2021年1月,杨某就树某与利某超市以及该化妆品专柜经营者百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在被劳动仲裁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后再次起诉至法院。
息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树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亡没有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难点就在于树某究竟是与利某超市还是与百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合议庭最终认为,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就本案而言,根据利某超市与百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约定,双方进行合作的方式是由百某公司提供商品和服务人员,接受利某超市统一管理的一种联营模式。树某自2012年4月接受百某公司委派,到利某超市洗化处的某品牌专柜做促销员,其工作岗位的安排和使用由百某公司决定和安排,工资通过百某公司员工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即劳动报酬由百某公司支付,且期间利某超市没有支付树某劳动报酬。根据以上事实,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认定树某与百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遂判决由百某公司赔偿树某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827056元。百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履行情况
利某超市因在事发后垫付给杨某40万赔偿金,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又向杨某提起追偿之诉,后经本院多方努力、数次调解下,利某超市、百某公司、杨某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至此,这起历时数年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