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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变独子,提供虚假证据,当事人被当庭训诫

  发布时间:2022-07-21 09:55:06


“法官,真是对不起,这都是我不懂法给弄的……”,息县法院路口法庭(道交团队)办公室内,李某对着承办法官樊鑫不停地道歉。

近日,息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依法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当事人当庭承认错误并表示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基本案情

202110月,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事故经河南省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5天,花费医疗费26935.75元,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伤情被评为十级伤残。随后,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其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庭审经过

案件开庭时,李某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中显示李某父亲只有他一个儿子,并无其他子女。李某今年四十多岁,考虑到其父亲生活的时代及本地风俗习惯,承办法官对这份证明的真实性有了怀疑。为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樊鑫立即联系李某所在村的村委会负责人。李某的谎言终于被戳破,经村委会核实,李某父亲共有子女4人,但主要由李某赡养。在确认证明系伪造后,樊鑫当场对李某进行训诫,李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自己确实不懂法,因为父亲多年来一直是由自己照顾的,所以在诉请父亲的生活费时自己排除了其他的兄弟,导致费用被多计算了8000余元。

最终,考虑到李某本人是受害者,其提供的虚假证明本院并未采用,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认错态度良好,承办法官便只对其进行训诫,不再进行其他处罚。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不仅妨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违背诚实信用的法治原则,同时还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要依法惩处。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本可以通过正当的诉讼解决纠纷,却意图欺瞒法院以获得更多赔偿,最终不过是“损人不利己”。

责任编辑:n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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