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典型案例

息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11:49:39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原告息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给被告建设工地混凝土16141立方米,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281余万元未支付。因货款双方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款281余万元及延迟滞纳金。


裁判结果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方息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276余万元


典型意义

受疫情影响,中小微民营企业经营面临巨大困难,一方面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缺少了“财路来源”,另一方面支出投资在持续,导致资金链断裂紧张。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贯彻全面做好“六稳”“六保”,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在审理中坚持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法权益同等保护、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秩序。受疫情影响,企业因停工停产导致的矛盾纠纷增多,一些中小微民营企业因涉诉导致困难更大,步履维艰。如果企业背负的包袱得不到及时化解,复工复产的进程势必受到影响。特殊时期、关键时刻,需要司法机关为复工复产的涉诉企业排忧解难,使其轻装上阵。本案通过审理调解解决,维护了被告作为民营中小企业依法履行合约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彰显了市场经济主体权益平等保护,强化了契约意识,保护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在民事纠纷中对于不是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约的行为,在处理方式上应讲究方式方法,采用缓解矛盾和对立的方式处理案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切实发挥调解化解纠纷作用。本案在审理中,为了让纠纷早日得以解决,法官一方面耐心地与原告方代表释法析理,一方面也与被告企业公司法人进行沟通,希望双方能互相体谅,承办法官经过耐心地释法,劝说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共克时艰,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付款协议。调解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做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nll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60844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