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办公办案软件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办公办案软件效益,进一步提高办公和审判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一条 网上立案
(一)审判案件网上立案(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立案庭,责任部门为立案庭和人民法庭。
2、审判案件网上立案率应达到100%。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在接收诉讼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网上自主立案,或协助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提高网上立案率。
3、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在立案庭、人民法庭设置审判案件网上立案的操作流程指引,综合办公室配合外部宣传推广工作。
4、立案庭对责任部门进行排名通报。
(二)执行案件网上立案(2022年考核项)
1、责任部门为立案庭。
2、执行案件网上立案率应达到100%。立案庭在接收申请执行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网上自主立案,或协助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提高网上立案率。
3、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在立案庭设置执行案件网上立案的操作流程指引,综合办公室配合外部宣传推广工作。
4、立案庭通报执行案件网上立案情况。
第二条 网上交费(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立案庭,责任部门为立案庭和人民法庭,责任人为员额法官。
2、网上交费率应达到93%。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在交费阶段积极引导当事人网上交费,或协助当事人进行网上交费,提高网上交费率。
3、办案人员在发现当事人未网上交费时,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指导当事人网上交费,超过7日未交费的,要重新发送网上交费链接,指导当事人网上交费,不能直接按撤诉处理,也坚决不能让当事人直接转账至我院银行账户。如当事人直接转账至我院银行账户,参照中院对上诉费的处理,请各员额法官为当事人办理退费,并指导当事人重新网上交费。如未网上交费的,审管办将不予审批结案。
4、立案庭对未使用网上交费的案件逐案到人进行通报,被通报人要说明情况。
第三条 网上开庭 (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审管办,责任部门为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为员额法官。
2、应用范围: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除速裁案件外,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案件,提倡线上开庭审理、宣判。对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3、网上开庭全部使用内网预定,不能使用外网进行预定,针对系统延迟、当事人收不到会议号等情况,各员额法官应联系当事人确认会议号,并及时使用网上庭审法官端进行邀请操作。
4、全年网上开庭率不低于50%。
5、审管办对责任人逐人进行排名通报。
第四条 电子送达(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立案庭,责任部门为民事行政审判业务部门和各执行团队,责任人为民事行政案件员额法官和执行团队长。
2、电子送达占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电子送达率),使用电子送达的案件数应占受理案件总数(含执行)的90%(电子送达覆盖度)。
3、民事行政审判部门案均电子送达次数应达到8次,执行部门案均电子送达次数应达到4次,提倡刑事案件员额法官使用电子送达进行程序性文书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使用邮政的集约送达平台,其它非裁判文书使用集中送达平台,减少使用线下邮寄。
4、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半月对责任人逐人进行排名通报。
第五条 网上阅卷(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立案庭,责任部门为民事行政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为民事行政案件员额法官。
2、各民事行政案件员额法官对于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的案件,积极引导其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网上阅卷自行查看案件相关材料,各民事行政案件员额法官应3日内对网上阅卷进行审核,网上阅卷及时审批率应达到100%。
3、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天做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并及时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信息进行更新补充,确保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阅卷。
4、承办法官积极向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推荐网上阅卷,立案庭每月对审判业务部门进行排名通报并督导,排名通报作为绩效考评依据。
5、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半月对责任人逐人进行排名通报。
第六条 网上阅档(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综合办公室,责任部门为档案室。
2、档案室在接收电子档案时应查阅档案质量,杜绝重复档案;并3日内审批网上阅档,网上阅档及时通过率应达到100%。
3、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半月进行通报。
第七条 网上调解(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立案庭,责任部门为诉前调解团队、人民法庭。
2、应用范围:民事、行政、执行、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可以开展在线调解。行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网上调解工作应按照立案庭制定的分流策略(分流率为65%)和调解比例(营商环境考核指标),确保网上调解成功率应不低于65%,努力提高调解效率,缩短调解案件办理时长。
4、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半月对责任人逐人进行排名通报。
第八条 律师服务平台使用率(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立案庭,责任部门为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为员额法官。
2、律师服务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河南律师服务平台中使用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阅卷、电子送达等功能。各员额法官及时处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使用上述功能的申请,并积极向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推荐使用河南律师服务平台。
3、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半月对责任人逐人进行排名通报。
第九条 网上保全(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立案庭,责任部门为各审判团队。
2、各员额法官办理保全时务必确认当事人是网上申请的保全,诉中保全中各员额法官应要求当事人网上申请、保全程序100%全流程网上流转,非线上保全的必须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否则保全团队不予办理。
第十条 网上信访(2022年考核项)
1、责任部门为立案庭,责任人为信访工作人员。
2、信访工作人员应引导信访人通过网上登记信访,信访工作人员做好审核工作,并做好登记。
3、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月通报网上信访情况。
第十一条 网上办公(OA办公系统)(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综合办公室,责任部门为全院所有部门,责任人为全体干警(有KEY的人员)。
2、 网上办公(OA办公系统)活跃度应达到100%,提倡线上推送公文,减少纸质文件,提倡无纸化办公。院内日常公文盖章应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盖章。各位干警应于工作日上午8:30前和下午下班前后半个小时登录内网,浏览是否有主要文件及通知,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3、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半月对责任人逐人进行排名通报。
第十二条 移动办公办案(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综合办公室,责任部门为全院所有部门,责任人为全体正式干警。
2、移动办公办案活跃度应达到100%,提倡非工作日和下班后通过手机浏览是否有主要文件及通知,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3、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半月对责任人逐人进行排名通报。
第十三条 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立案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
2、检察院通过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公诉的案件立案庭应100%通过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立案,非线上流转的立案庭应积极沟通说明情况促成平台立案;检察院通过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公诉的案件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应100%使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
3、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半月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电子卷宗(2022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审管办,责任部门为审判业务部门和各执行团队,责任人为员额法官和执行团队长。
2、电子卷宗应做到同步生成,在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移送各阶段5日内制作电子卷宗率应达到100%,杜绝结案时才开始制作电子卷宗,努力提高电子卷宗合格率,电子卷宗合格率应达到100%。
3、审管办每日通报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情况。
第十五条 庭审直播(2021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审管办,责任部门为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为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
2、速裁团队的员额法官庭审直播率不低于25%,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庭审直播率不低于40%。
第十六条 网上证据交换(2021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审管办,责任部门为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为员额法官。
2、各员额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或律师通过网上证据交换系统进行庭审前证据交换和质证。
第十七条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2021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审管办,责任部门为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为员额法官。
2、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应达到100%。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及时在审判流程系统内更新补充当事人联系方式,确保当事人能够接收到案件信息通知。
第十八条 智能辅助(2021年考核项)
(一)智能文书生成
1、牵头部门为审管办,责任部门为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为员额法官。
2、智能文书生成指审判流程系统中制式文书的使用,制式文书的生成率应不低于95%(2021年本指标全省平均值为87.93%)。加强在立案、审理过程中制式文书的使用。
(二)裁判文书签章
1、牵头部门为综合办公室和执行局,责任部门为审管办、审判业务部门和各执行团队,责任人为员额法官及执行团队长。
2、裁判文书电子签章应达到100%,确需要线下盖章的必须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并由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
3、审管办审查报结案时对案件签章情况进行审核,综合办公室督导审查审判业务部门电子签章工作,执行局督导审查执行团队的电子签章工作。
(三)文书智能编写
1、牵头部门为审管办,责任部门为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为员额法官。
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文书智能编写使用率应达到55%以上(2021年本指标全省平均值为53.22%)。
(四)类案智能推送(2021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责任部门为审判业务和执行业务部门,责任人为办案人员。
2、办案人员需类案参考时应登录法信平台,进行借鉴学习;提倡非办案人员登录法信平台,进行浏览学习。
第十九条 12368诉服热线(2021年考核项)
1、责任部门为立案庭,责任人为12368诉服热线专员。
2、12368诉服热线专员做好12368诉服热线的释法答疑工作,并及时填写工单。
第二十条 诉讼服务评价(2021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立案庭,责任部门为立案庭。
2、立案庭应及时处理诉讼服务评价内容,做好沟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上网(2021年考核项)
1、牵头部门为审管办,责任部门为审判业务和执行业务部门,责任人为办案人员。
2、裁判文书上网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上网文书必须经过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其他
1、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上述信息化应用的技术支持及培训工作。
2、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适时通报信息化应用落后的项目,被通报部门、人员应及时整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月汇总后通报信息化应用总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程序指引由院党组解释修订。
附件:2022年网上办公办案通报指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