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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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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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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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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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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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发票、购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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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
2.费用清单;
3.医疗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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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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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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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天×营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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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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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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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天×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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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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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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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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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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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诊断证明书;
2.医嘱;
3.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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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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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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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护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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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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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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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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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事故前和事故后六个月的工资流水;
2.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需用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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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工天数需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医嘱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如有用工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流水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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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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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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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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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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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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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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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务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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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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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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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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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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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2.从定残之日起算。(注意:此处易计算错误赔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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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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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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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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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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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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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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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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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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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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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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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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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为38483.7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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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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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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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应提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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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2023年为23539.3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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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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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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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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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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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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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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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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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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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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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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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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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2.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物、次数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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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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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乘坐交通工具费用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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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费发票等;
2.转院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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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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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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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发票、支付凭证、维修清单;评估报告;拖车费、施救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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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
2.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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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物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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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
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财产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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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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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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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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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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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
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
3.停运时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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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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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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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合同、租金发票、支付记录等。(仅限必要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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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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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估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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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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