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息 县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1528刑更7号
罪犯王中超,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公民身份号码41302********,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住息县淮河街道锦绣新城19栋2单元601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8日日被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2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2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22)豫1528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中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3年1月12日,息县看守所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对王中超暂不收押。2023年1月16日,罪犯王中超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查,2023年6月13日,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王中超被诊断为:1.高血压2级,很高危,并靶器官损害;2.左房增大,左室壁肥厚,升主动脉增宽;3.Ⅱ型糖尿病;4.双侧股动脉、腘动脉广泛粥样硬化。2023年8月28日,信阳中院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王中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
2023年10月7日,息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综合评估意见为:若对王中超实施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小。2023年10月17日、10月18日,通过询问王中超本人、其邻居易照远、王龙龙,了解到王中超与邻里相处和睦、还在治疗中。2023年12月26日,再次询问王中超本人,了解到王中超仍在治疗中,每月复查一次。
2023年11月15日,对王中超申请监外执行一案进行公示,未收到异议意见。2023年11月20日,息县人民检察院对征求意见函进行回函,同意对罪犯王中超作出准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2024年1月10日,对王中超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召开听证会同意对王中超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如下:
将罪犯王中超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
(监外执行期限自王中超接受社区矫正之日起算。)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