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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 拘留赔偿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4-05-15 15:51:19


接到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电话,老王顿时暴跳如雷,“我凭啥还得赔钱,我都被拘留过了,不应该再赔偿了!”诉前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几次与老王联系,希望能就相关案件进行调解,但均被拒绝了,案件随即被立案,并转入审判程序。

基本案情

老王今年已经60岁了,但他身强体健,虽然已经到了退休年纪,依然脾气暴躁。几个月前,老王与朋友相约游玩,同行的小赵多说两句话调侃了老王,气不过的老王冲动之下,立时打了小赵两巴掌。小赵一阵头晕目眩,随后被其他几人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小赵为脑震荡,全身多处损伤。小赵家人随即报警。

几个经常一起玩耍的朋友从中劝和,小赵表示只要老王道歉,再把医疗费结算下,便不再追究,但老王拒不道歉,息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依法将老王行政拘留三日。拘留期满后,老王仍未道歉,小赵向息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因诉前调解未果,案件依法立案。承办法官徐无己收案后,首先与小赵联系,小赵已经出院,身体无大碍,目前正在家中休养。随后徐庭长拨通了老王的电话,接到电话,老王先是抱怨一番,称不同意调解也不同意赔偿。承办法官耐心听完老王的苦恼劝慰道,“老王,你比我大几岁,我应该喊你一声大哥,你这么大年纪了,你自己说随便动手打人对不对?”老王一时语塞,但仍辩称自己已经被拘留,不应该再赔偿。

承办法官向其阐明,被行政拘留是因为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但是对小赵身体造成的损害,违反的是《民法典》,他不仅欠小王一个道歉,也应当赔偿相关损失。此言一出,老王当即表示愿意道歉,但是一万元太多了。最终在法官调解下,二人协商一致,老王向小赵赔礼道歉,并酌情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健康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冲动是魔鬼”,法官提醒,暑热将至,希望大家控制情绪,不要因冲动蒙蔽双眼,一言不合就开打,于人于己百害无一利。

责任编辑:n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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