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息 县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1528刑更4号
罪犯贾晶茹(曾用名:贾月月,贾悦悦),女,1996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城关镇,住淮滨县滨湖街道福地华府一期北院三单元906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5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7日被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4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4)豫152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贾晶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2024年7月17日,贾晶茹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以其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8月13日立案审查。
经查,2023年12月24日15时59分,罪犯贾晶茹在淮滨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取名王馨逸。2024年8月1日,淮滨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调查的意见书:罪犯贾晶茹对所居住社区危险性较小。
本院认为,贾晶茹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参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本院确定贾晶茹哺乳期为一年,即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将罪犯贾晶茹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