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内玩耍,追逐中摔倒,门牙不翼而飞愤怒的小黄应该找谁追责?是玩耍的小伙伴还是疏忽的物业公司?几方人马就主责次责“斗”上法庭
基本案情
13岁的小黄和12岁的小绿是好朋友,两家人同住息县A小区。暑假期间,二人经常呼朋引伴一起打篮球。某天下午,小黄和小绿等人在小区篮球场进行篮球比赛,比赛结束后,二人因打篮球发生争执。小绿拿着矿泉水便追打小黄,看着小绿怒气冲冲的样子,小黄转身便逃。在通过篮球场一侧的铁丝网墙上的破口时,因破洞不规则,小黄被网墙上铁丝挂住直接摔倒在水泥地面上,摔掉了两颗牙齿。因协商无果,小黄家人将小绿及其父母和球场所在的A小区B物业公司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及承担责任比例大小。导致小黄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小绿的追逐行为所致,该行为与小黄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小绿应当对小黄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由于本案事故发生时小绿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其父母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事故现场照片以及各方当事人庭审中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小黄在被小绿追逐后,为逃离篮球场而被篮球场铁丝网墙上的破洞牵制,从而失去平衡摔倒在水泥地面上导致受伤。因案涉篮球场位于A小区内,B物业公司为A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以及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系其基本职责。从事故现场图片可以看出,案涉篮球场周围铁丝网破洞既无人修缮,也无任何警示标识,在该铁丝网破洞极可能对业主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B物业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预防或处理,因此,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黄的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小黄在事发时已年满12周岁,其应当对自身危险性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意识,因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小绿及其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小黄自身承担20%的责任,B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玩耍时受到损害,除了考虑场地安全问题外,还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并根据伤害产生的原因进行主次责任划分。要考虑场地安全问题,就要对公共场所的风险防范进行排查,确认场地管理者是否需承担责任。此外,若由于他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伤害事故发生,则该责任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自身疏忽而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青少年安全意识薄弱,玩耍嬉闹时常有人身损害发生,法官提醒,身为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义务,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社会共育,全面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