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乱停的“小黄”,凌乱的他

发布时间:2024-11-05 16:39:01


共享电动车为大家的出行带来了便捷但一些不文明驾驶行为不仅给其他人带来了困扰也让自己惹上了麻烦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名未成年人,其在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息县十字街路段时,与未成年人方某临时停放路旁的共享电单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李某就医后,经医院诊断,其右侧上颌中切牙牙冠局限性缺失。事故发生后,经息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违反了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相关规定,因此负主要责任;方某则违反了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负次要责任。因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方某及其父亲方大某起诉至息县法院,请求赔偿其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因李某已经就受伤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事故中李某负主要责任,但其牙齿损伤不可逆,且治疗具有长期性,因此要求高额赔偿,方某则觉得自己只是停了个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最终方某做出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某当场履行一部分款项,余款约定当月履行完毕,矛盾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注意!马路牙子下面不得停放非机动车,临时停放也不行!

非机动车多数并未购买保险,因此不仅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辆的停放也要谨慎,避免因为视线范围、光线亮度等原因,造成路过人员受伤。同时,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不得驾驶非机动车,监护人应当做好对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的监管,做好对个人共享单车账号的管理,不要随意借给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用户租赁服务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能出借,用户应为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士等,这些条款均以加粗形式进行特别提醒,共享单车车身也多载有未满十六周岁禁止骑行的标识,监护人更应该做好监护职责,避免危险的发生。

责任编辑:nll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60044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