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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返乡路,平安是归途——莫让冲突毁团圆

  发布时间:2024-12-16 15:25:28


一次漫长的堵车,两人毫无顾忌的口角,几回合拳打脚踢的全武行,正月初二,走亲访友的时候,彭某躺进了医院里,陈某则即将被拘留。这场冲突,不仅让彭某身体受伤、复工延误,也使陈某经济受损、失去自由,双方都陷入了这场胶着的纷争中,没有谁是赢家。

基本案情

2024年年初,农历正月初二,彭某与陈某在息县淮河街道因堵车起争执,陈某将彭某打伤。彭某伤后被送至息县人民医院,初诊包括急性外伤后头痛,出院诊断新增左侧肋骨骨折等,住院 18 天,花费 14000 元。两人报警后,公安局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几个月的协商,两人并未达成一致,彭某遂申请司法鉴定。此前,彭某有汽车式起重机操作证书且在广州某公司务工,月工资约 5000 元。事件发生后不久,彭某仍回原公司上班, 4 1 日、5 1 日公司分别转存工资 4800 元。因后期赔偿金额未协商好,202410月底,彭某将陈某诉至息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案件立案后,息县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承办法官张恒经审理后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损,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堵车起争执,被告陈某冲动伤人,侵犯了原告彭某的人身权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彭某的误工费诉求,因彭某受伤出院后回原公司务工且工资与受伤前基本持平,故不采纳鉴定意见中的 60 日误工期,而是按其实际住院 18 天,以受伤前每月 5000 元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 3006 元。彭某诉请的 8000 元精神抚慰金因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支持。综合各项损失,依照人身损失赔偿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双方诉辩意见,确定彭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4000元、误工费3006元,其他营养费等总计23904元,陈某作为侵权人应予以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令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彭某各项损失合计 23904 元。

法官说法

春节将至,返乡高峰即将拉开大幕。在这阖家团圆的美好时刻,希望大家心平气和,安全出行。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这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无数血与泪总结出的教训。返乡之路或许拥堵,或许漫长,但请务必保持耐心与冷静,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一时冲动,小则面临治安拘留与经济损失,大则导致他人受伤住院,自己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行车途中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包容,在奔赴团圆的日子里,为返乡之路铺上温暖的底色。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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