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告今天已经把拖欠的物业费交上了,我们申请撤诉!”这是今年以来息县法院速裁团队收到的第13份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集中多发且标的额普遍较低,相对其他合同类纠纷,看似简单,实则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利益。为深入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拓宽物业服务纠纷解决渠道,依法、公正、高效地化解物业服务纠纷,2024年开始,息县法院充分发挥行业调解力量的独特优势,与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息县物业管理协会探索成立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无缝衔接。
典型案例
息县某物业公司因业主陈某欠缴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电梯养护费和违约金,向息县法院提起诉讼。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沟通,厘清双方的争议焦点:业主认为自己尚未入住,且常年在外地,应当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
在询问物业公司的意见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具备调解基础,遂依托诉调对接机制,将该案移交息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与业主沟通协调,释法答疑,告知业主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法律后果。同时又与物业公司协商,因陈某常年不在小区居住,希望物业公司能够在诉讼请求上做出适当让步。在得到业主陈某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承诺后,物业公司也愿意退让一步,同意免除违约金,电梯养护费、公摊水电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缴纳。
双方协商一致后,陈某立即补缴了欠付的物业费,该物业公司也在收到陈某物业费当日向息县法院申请撤诉。“这是一个月内收到的第5笔主动补缴欠付物业费的了!为息县法院的高效率点赞!”物业公司在提交撤诉申请时说道。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纠纷既牵动“大民生”,又关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以来,息县法院共审结19件物业服务纠纷,已经实现了当月立案,当月“清零”,其中有13件系业主在开庭前补缴了物业费后物业公司主动撤诉,将近70%的案件实现了“未审而结”,既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了小区的和谐稳定。
下一步,息县法院将秉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理念,持续深化“行业调解模式”,力求将更多物业服务纠纷化解在诉前、庭前,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民生、助推经济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方式催缴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