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息县某公司作为案件申请人即提供货物的一方,因与信阳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向息县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调解书确定信阳某商贸公司承担货款560余万元,因该公司迟迟未履行相关义务,息县某公司同年9月向法院申请冻结信阳某商贸公司账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高度重视,考虑到该企业运营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并未简单粗暴的采取强制措施,而是三次走访该公司,深入了解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困难。经调查得知,该公司因外欠债较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所欠全部案款。面对这一情形,执行法官三次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法院协商处理。一方面,通过对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和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阐明案件法律关系及责任,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运转困难的角度出发,督促其积极履行责任。另一方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希望其能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让企业正常运营。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形成解决方案,最终以该公司先行履行260万元,剩余案件款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履行达成和解履行意见,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放水养鱼”的执行思路,成功帮助被执行人企业以“时间”换“空间”,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了债务人的生存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