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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注销≠债务免除 培训费如何要回?

发布时间:2025-12-19 09:23:03


小沈最近遇见个麻烦事,刚刚参加工作的他为了提升专业技能,从网上购买了相关课程。可是眼看着考试的时间都已经错过去了,课程始终不见踪影,所谓的培训机构也已经注销。面对“课财两空”的困境,小沈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小沈从网上了解到A机构从事执业药师培训服务,便线上购买了相关课程,并签订合同。但合同履行期间,小沈发现A公司所给的账号里并无相关课程,且在缴纳考试费用后也因无人提醒错过了相关资质考试。因发现A公司已经注销,小沈遂将A公司一人股东李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A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系该公司一人股东,该公司已于2023年6月注销工商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载明该公司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庭审中,李某辩称小沈缴费后课程就自动生成,但在小沈账号中并未见相关课程,李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提供课程服务。因A公司已注销,李某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故李某应当承担相关返还责任。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李某返还小沈全部课程费用12480元。

法官说法

随着教育需求的增加,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消费者往往在选择培训机构时未能认真审查其教育资质和经营状况,导致出现培训机构未能按约履行培训义务,但培训机构就已经倒闭的情况,致使消费者无处维权的问题。

本案中,A公司在收取小沈课程费用后未履行服务义务即办理简易注销,其唯一股东李某在注销登记中承诺无债权债务。A公司未提供课程服务构成根本违约,且李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份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结合李某在公司简易注销程序中的不实承诺,穿透公司独立人格追究股东责任,在股东李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判决其直接承担退费责任,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责任编辑:Ma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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