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3-20 15:23:45


河 南 省 息 县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1528刑更2号

罪犯郑巧丽,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顺昌县城南中路西林巷10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19日被息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23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6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2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22)豫1528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郑巧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郑巧丽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查,2025年12月18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出具罪犯妊娠检查书,罪犯郑巧丽被诊断为:中期妊娠状态。郑巧丽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将罪犯郑巧丽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Maia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503197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