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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3-20 15:24:50


河 南 省 息 县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1528刑更3号

罪犯郝世琴,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河南省息县淮河街道现代城9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18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3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23)豫1528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世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完毕)。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郝世琴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查,2025年12月18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作出黄医[2025]刑医鉴字第567号罪犯妊娠检查书,罪犯郝世琴诊断:晚期妊娠状态。郝世琴于2026年1月6日生育一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将罪犯郝世琴暂予监外执行一个月。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Ma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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