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需要签字确认的各类文件。很多人误以为签署 “自愿放弃垫付” 声明,就是放弃了应有的赔偿权利,其实并非如此。
前倾回顾
近日,路口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中,伤者因事故受伤并在治疗期间签署了 “自愿放弃垫付交强险内医药费” 的声明。没想到,保险公司拿着这份声明大做文章,以此为理由,拒绝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伤者的医疗费。无奈之下,伤者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息县法院。
审理经过
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递交声明,称原告已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因此拒绝赔付交强险医疗费项目。在厘清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作出了研判。
原告签署的文件内容为自愿放弃垫付,并非放弃主张医疗费赔偿的实体权利,二者在法律性质、权利内涵上存在本质区别。垫付是事故发生后的临时性救助行为,而医疗费赔偿是受害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保险,立法本意在于分散事故风险,保障被侵权人平等获得救济。本案共涉及两名伤者,另一名伤者伤情更为严重,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合理分配赔偿额度,既能保障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兼顾其他伤者的救治与赔偿需求,真正实现“同案同保障、伤者同受护”。最终,法官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6000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的裁判,清晰界定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的常见认知误区,有力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明确传递:交强险是法定保障,不是可随意放弃的权利。放弃垫付≠放弃赔偿,二者法律意义完全不同。“放弃垫付”是伤者对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费用程序权利的处分,属于程序性权利;而主张医疗费赔偿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享有的实体权利。仅签署放弃垫付声明,不能视为放弃医疗费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此拒赔。
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免责约定不能对抗法定责任。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险制度,核心功能是及时救助伤者、分散社会风险。除法定免责情形外,任何单方声明、私下约定均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法定赔付义务。
多伤者事故,交强险限额应公平分配、兼顾平等保护, 同一事故造成多名受害人受伤的,交强险限额应在全体伤者之间合理分配。法院会根据伤情轻重、损失大小、救治需要综合裁量,确保每位受害人都能得到平等、公正的保障,实现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