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息县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三位原告与被告均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事情发生在2011年的农历正月二十六,原告周某、杜某、孟某受雇于被告李某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然而在之后长达十个月的时间中,李某除了给三人借支部分费用外,并未向该三人发放工资。周某、杜某、孟某多次向李某催要工资皆未果,遂于2012年10月23日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对三原告诉称事实并无异议,然而其辩称确实是因为目前无力还款而非恶意欠薪。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持调解,李某承诺在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三之前一次性付清欠款25680元,参与调解的当事人都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由于第一次开庭时,孟某经过通知后并未到庭,承办法官考虑到交通不便,孟某对法律程序的熟知程度等因素,对其做出了延期审理的决定。之后承办法官不辞辛苦,多方打探,终于联系到孟某。孟某到庭后一改当初提起诉讼的态度,要求撤诉,承办法官感到事有蹊跷,于是耐心、细致的向其询问撤诉的原因,并同时讲解国家的法规政策,帮助其树立维权意识。通过一番谈话,孟某道出了实情,原来在他得知法院将其延期而使另外两被告调解结案的结果后,以为自己是因为第一次开庭未到庭得罪了法官才被延期的,因此就不敢与法院联系,更别说通过法院讨要工资了。当承办法官得知孟某的想法后苦笑不得,更加用心的向孟某讲解法律法规和法院、法官的职责。经过承办法官的开导,孟某终于解开了疑惑,放下心结,并同意由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孟某也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皆满意而归。
近年来,息县法院尤其注重对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实行了“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不仅从案件本身更是通过审理案件进行普法和维权教育来帮助农民工,充分的发挥了法院的社会管理职能,为息县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