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1年,被告人彭某利用自己担任息县包信镇某单位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共经手收取该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1529700元,彭某除将其中的70万元交至息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帐户、将其中的28400元用于本单位办公维修和装修费用以外,另外的801300元,被其违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管理规定,未入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收入专户,而是私自用于购买彩票使用。为了掩盖此事实,彭某两次伪造息县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共计65万元),欺骗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后经查实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801300元被彭某全部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使用而无力归还。为此,被告人彭某外逃,企图逃脱法律追究。2012年9月3日,公安人员在包头市将已被通辑的彭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01300元,从事营利活动而不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案发后至今未退还被挪用的款项,依法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考虑到被告人彭某一直对其挪用8013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判处。但其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已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从轻幅度不宜过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