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2012年9月19日7时许,在息县城郊乡某加油站斜对面杨某的门面房内,胡某因与房屋开发商有经济纠纷而阻止杨某等人粉刷该门面房,双方遂因此发生争执、撕扯,胡某用工人搅拌涂料的冲击钻击打杨某头部,致其头皮挫裂伤,伤口长7.5CM。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
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后发现,胡某系HIV病毒携带者,杨某也未感染,如何在案件审理期间彰显司法公正精神显得尤为重要。承办法官积极创造条件,促成双方调解,防止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2013年1月22日,在息县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胡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各项损失50000元,被害人杨某提出撤诉,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胡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社区矫正意见及司法精神的考量,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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