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后,结婚典礼当天新郎缺席失踪,新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2010年冬季,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认识并自由恋爱,2012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并定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结婚典礼。十月一日结婚典礼当天原告赵某在家未等到被告王某及其家人前来接亲,后原告赵某想尽各种方法也未联系到被告本人。2013年3月原告赵某起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王某离婚。息县法院与被告王某联系后,王某不愿到庭参加诉讼,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同意离婚。
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书,系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彼此未能珍惜夫妻感情,被告王某于结婚典礼当天缺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之间无子女,无任何财产纠纷,现原告赵某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王某亦表示同意,经查明夫妻关系无和好的可能,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