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母亲李丽支付女儿小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父母在小芳10岁时就离婚了,从那时起小芳便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则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今年,小芳考入大校后,母亲便以小芳已年满18岁为由不再支付抚养费,因此,小芳将母亲李丽诉至法院,请求母亲继续给付抚养费直至自己学业结束。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小芳已经年满18周岁,但其现在是高校在校生,确无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被告李丽作为母亲应当负担原告小芳的抚养费。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