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程序正义 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息县人民法院 樊鑫 发布时间:2013-10-10 08:50:59
日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准予撤诉的裁定方式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
2013年5月28日,我院受理一起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息县农业开发和扶贫办公室、被告人耿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细心的承办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耿某系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为此,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依照法定程序逐级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后上级机关口头予以答复“不予许可对被告人耿某进行刑事审判”。我院遂依法向息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建议撤回起诉函,公诉机关依法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我院最终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不仅在实体上,也应在程序上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有为而为,让“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贯彻好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好各方的司法权益,守护好法律的公平正义之底线,是人民法院光荣的职责和历史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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