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不投机致人伤 一顿饭“吃”出五万六

  发布时间:2013-10-16 09:38:03


 

两家人到火锅城吃火锅本来是娱乐身心的好事,却因口角小事大打出手,致人轻微伤,被告被判赔偿各项损失5.6万元。20134112230分左右,在息县千佛庵一火锅店一楼大厅原告李某、赵某和被告王某、张某因口角小事发生厮打,并致李某、赵某受伤。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息县法院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张某因口角与原告李某、赵某发生厮打,致原告李某、赵某受伤住院,人身健康权利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被告王某、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60847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