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人到火锅城吃火锅本来是娱乐身心的好事,却因口角小事大打出手,致人轻微伤,被告被判赔偿各项损失5.6万元。2013年4月11日22时30分左右,在息县千佛庵一火锅店一楼大厅原告李某、赵某和被告王某、张某因口角小事发生厮打,并致李某、赵某受伤。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息县法院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张某因口角与原告李某、赵某发生厮打,致原告李某、赵某受伤住院,人身健康权利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被告王某、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