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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变无理 医疗纠纷致医生心脏病发

  发布时间:2013-10-28 10:33:12


 

一切事情都过犹不及,被告李某本因医疗纠纷到医院讨要说法,不料与医生吵闹时致医生心脏病发,被判赔偿各项人身损害损失5693元。原告吴某系息县人民医院医生,被告的女儿因患病曾找原告就医,后被告的女儿流产,怀疑是因原告用药不当所致。被告及其家人多次前往原告所在医院质询。2013321日,被告及其家人再次到息县人民医院找原告询问,双方在争吵着去见院领导,行至该医院楼梯口,吵闹中原告心脏病突发。原告因此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女儿诊疗是职务行为,被告女儿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了损害,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原告的单位请求责任。被告多次与原告质询争吵,并产生了不良的后果,被告有不当过错的责任。原告原本有心脏病,在此次纠纷中致原病突发,虽然与被告的质询有一定的原因,应依据双方在此纠纷中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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