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份,陈玉峰、王祖成先后组织多名民工在王军负责住址开发建设的息县曹黄林火车站商业中心项目工地进行施工,2011年工程完成结束,经结算,被告王军支付部分工资后,尚欠原告陈玉峰、王祖成885800元工资款。2012年1月7日,被告王军给原告陈玉峰、王祖成出具了一张欠款300000元和一张欠款585800元的两张欠条,并注明此欠款为工人工资款。原告陈玉峰、王祖成承认被告后来又支付305800元,下欠工资款580000元未偿还。该案件经息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军欠原告陈玉峰、王祖成工资款580000元,被告王军于2014年1月6日偿还原告陈玉峰、王祖成工资款100000元,于2014年1月10日偿还200000元,余款280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付清。逾期不付,被告王军承担同期银行双倍贷款利息(自2012年1月7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该案调解后,王军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陈玉峰、王祖成于2014年1月13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案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院领导十分重视,针对被执行人推托、搪塞、不守信用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制定专门方案,按照法律规定,主动依职权积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扣押了被执行名下的两套房屋。因执行房屋需要评估、拍卖等司法程序,春节前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工资,且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息县法院及时向县委、县委政法委汇报,在公安机关的通力合作下,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执行人员耐心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对其施加心理压力,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于,被执行人于1月29日履行到位47万元,并订立协议剩余6万元于两天内给付到账。案件得以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