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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根剂”泡出“靓”豆芽 害人害己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4-24 09:40:05


4月22日,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在其家生产黄豆芽的过程中掺入“黄豆无根豆芽生长激素”非食品原料,并在息县杨店乡果品市场内销售。10月31日10时50分许,息县公安局民警在息县杨店乡果品市场对被告人刘某销售的黄豆芽抽样,并送到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发现,该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2013年11月14日,息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刘某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息县杨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较短,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以来,息县法院已审结多起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案件,让一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不仅付出自由刑的代价,还付出金钱代价。食品安全涉及民生,事关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县法院将继续公开审判和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坚决保护好老百姓的“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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