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息县法院共审结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全能神”)破坏法律实施罪5起12人,其中2014年以来审结3起6人,对11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7年6个月不等,对1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一是组织保障到位。此类案件受理伊始,从院长、主管副院长到合议庭成员都要认真阅卷,确定审理预案,制定审理提纲,主管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合议案件,因此类案件重大而敏感,最后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是法律程序到位。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类5起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坚持以刑事庭审为中心,当庭查明事实,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量刑意见等各个方面,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三是事实认定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对制作、传播邪教资料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审理查明,5起案件有相似之处,被告人通过采用传播邪教(“全能神”)宣传资料,制作“全能神”电子资料等行为,宣传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社会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四是打击分化到位。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骨干分子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主动认罪、积极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依法适用缓刑。如对事先策划预谋,携带邪教资料上千册,并在人口流动密集区域肆意散发的裴某和宋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对接受别人赠送“全能神”资料尚未散发的尹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