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息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庭法官调解结案了原告张友伟诉被告息县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8月8日,原告张友伟因摔倒致腿部骨折,于2013年8月9日,在被告医院实施了手术,由于医院的疏忽,手术后并未对伤情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致使原告伤口感染,又进行多次术后修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因此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9854.75元。
案件受理后,民一庭法官通过阅卷和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到,原告张友伟骨折不能行走,在息县小茴店乡老家卧床休养。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办案法官先后两次到张友伟家中,询问他的伤情及相关要求,并多次和医院负责人沟通,争取做双方的桥梁纽带。
了解到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民一庭法官一行四人于2014年6月23日再次到张友伟家中,与以往两次不同的是,在法官的动员下,医院代表也随同前往。由于小茴店乡是距离县城较远的一个乡镇,承办法官到达张友伟的家中,已经接近中午,炎炎夏日,每位法官的头上都布满了汗水。张友伟的家人迎接出来,见此情形,当即表示他们相信法院、相信法官。信任是调解的基础,感动是调解的动力,原、被告就这样心平气和的坐在了一起,为了解决问题,也是为了回馈法官做出的辛苦努力。最终,原、被告双方以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看到这样的结果,办案法官都欣慰的笑了,他们婉拒了张友伟的邀请,又匆匆地赶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