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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死鸡”终获刑

息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4-07-07 15:10:08


卖死鸡的行为会犯罪吗?这在大部分老百姓的心目中会觉得不可思议。2014年7月1日,息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骑电动三轮车将自家养鸡场内28只病死鸡拉到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内销售时,被息县畜牧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李全英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类,但在销售时被当场抓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依法亦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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