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寻衅滋事、抢劫二项罪名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起诉书中指控胡某某2012年8月28日伙同他人聚众殴打受害人万峰,致万峰轻伤,因而其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
此案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检方指控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有误,胡某某不在所诉此罪刑事责任年龄法定范围之内。因被告人胡某某的真实年龄与户籍信息不一致,户籍、信息虽然是1996年8月12日,但是胡某某的父母以农历1996年8月12日为其上的户口信息,其实际年龄是公历1996年9月24日,并向法院提供了息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出院病历登记表及邻居的证明。控方认为,辩方没有提供胡某某的出生证明,所提供现有证据比较单薄,辩方称由于医院档案管理不善,证据难以查找。
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此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调查清楚胡某某的年龄至关重要。后来承办此案的法官多次深入到息县人民医院医政科找医生座谈,释明此案中证明被告人出生年月日的重要性,经过坚持不懈地查找,终于在医院妇产科查找到1996年9月24日病人病情报告,该报告表记载了胡某某当天出生的情况,可作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使用。
法院经过二次开庭质证,控辩双方都认可了胡某某的年龄应为公历1996年9月24日,农历8月12日的事实,最终息县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胡某某“寻衅滋事”罪的起诉。
一场少年犯的年龄之争,息县人民法院法官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让该案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子,让控辩双方折服,赢得了多方好评。